中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集味楼快餐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495号。
信息显示,北京市集味楼快餐店(施家长)于2023年7月2日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保质期24个月的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1瓶,属于经营超过保质的食品,该食品销售金额13元,违法所得13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市监处罚〔2023〕249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集味楼快餐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2MA015LW739
工商注册号
110112600840100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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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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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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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施家长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北京市集味楼快餐店(施家长)于2023年7月2日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保质期24个月的江小白混合水果味高粱酒1瓶,属于经营超过保质的食品,该食品销售金额13元,违法所得1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4
处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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