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因交通事故扣留了一批涉案车辆,扣留时长均已超过30日,因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前来接受处理、领取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希望下列公告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到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对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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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耀伟